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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00万数字货币洗钱案:11万佣金,4名95后如何转卖泰达?

imtoken苹果测试版 2023-01-17 00:36:14

“从资金渠道来看,传统三方支付和公众账户洗钱的比例有所下降,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和数字货币进行洗钱,尤其是利用泰达币进行洗钱危害最大”

“我每年都来来去去忙,给别人做嫁衣。”

因非法获利4.5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,并处罚金1万元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 就是李元(化名)26岁的人生,其他3个直接或间接被他拉拢的人,也都落得了同样的下场。 4人共洗钱3800万元。

近年来,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,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,传统犯罪持续下降,以电信、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成为主流犯罪。 今年4月,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忠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诈骗团伙利用区块链、虚拟货币、AI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、GOIP、远程控制、共享屏幕不断更新升级的犯罪工具,与公安机关在通信网络、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和升级。

刘忠义表示,从资金渠道来看,传统三方支付和企业账户洗钱的比例有所下降,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和数字货币洗钱,尤其是利用Tether,最严重的伤害。

同月,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株洲中院”)关于“李源、蒋伟(化名)、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他人”。 文件详细介绍了诈骗团伙如何利用泰达洗钱,以及培养“炮灰”。

2.8‰佣金

2018年12月,23岁的李源加入了深圳一家名为“Casner”的公司。 他初出茅庐,本科学历。 这家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利用公司和自己的银行卡通过网络销售Tether。 帮助他人洗钱并赚取佣金。

具体操作为,李源在火币APP内申购一定数量的泰达币,转账至“pex”接单平台(以下简称“平台”)。 平台根据李源账户中的泰达金额进行下单,提现资金将转入李源账户绑定的银行卡,用于购买李源的泰达。

当李源通过平台将泰达转售给买家时,价格会比他在火币上买入时高出2分钱左右。 于是,李源接受了7万元的指令,在平台上提现。 利润约200元。

操作前,李源需要在平台和火币APP上注册,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接单。

在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、反洗​​钱监管趋严的情况下,这种“生意”注定不会长久。

2019年1月至2月,李元元的多张银行卡被执法部门冻结,相关受害人反映,钱转到了他名下的银行卡上,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. 解散公司。

公司解散,银行卡被冻结,并没有阻止李元。

2019年2月,李缘联手1996年出生于湖南的姜维继续在平台倒卖泰达。 深圳的出租屋里,李源负责提供资金,姜伟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负责运营,获得的利润由李源和姜伟按照4的比例分配:6。

“之所以有人愿意从知名度较低、价格较高的平台购买 Tether,是因为购买资金不正规且不合法。” 姜伟后来坦言,虽然知道买Tether的资金不正常,不合法,但欠了一笔网贷,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。

2019年4月,李源、姜维等人从深圳搬到长沙,继续将长沙的出租屋转卖给泰达。 6月,他们发动肖大光(化名)使用银行卡经营。

得到《赚钱秘籍》后,肖大光自立门户。

2020年3月,1997年出生的肖大光将此法传授给年仅18岁的肖晓光(化名)。 两人共同投资,利用肖晓光的银行卡绑定平台,转卖泰达。 在 2020 年 9 月之前按 4:6 划分。

根据上述四人后来的供述,他们都承认在参与参与时就知道平台上的钱是非法的。 钱转入卡后,银行卡可能会被冻结。

随着资金被挪用的幕后黑手越来越多,执法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,而依附在这条造假产业链上的“炮灰”首当其冲。

2021年4月1日,李源被捕归案; 2021年4月7日,姜伟被捕归案; 2021年4月11日,肖大光、肖小光主动投案自首; 另外两名同伙仍然在逃。

经查泰达币怎么挣钱,李源利用自己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,转移资金834万余元; 姜伟利用自己的13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,转移资金781万余元; 肖大光使用其持有的5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,转移资金1577万余元; 肖晓光使用其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,转移资金611万余元。 上述四人单方交易总额达3800万元。

最终,李源非法获利4.53万元; 蒋伟非法获利13100元; 肖大光非法获利3.85万元; 肖晓光非法获利10300元。 违法所得总额10.72万元。

2021年12月21日,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(2021)湘028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上述四人均犯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”罪,不区分主犯和从犯; 违法所得被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另判处李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 判处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 姜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 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
宣判后,李元、姜维不服,提出上诉。 其中,姜维及其辩护人提到,客观上姜维出售泰达不能算是支付结算; 对其违法所得的认定是错误的。

3800万元转移资金来源

为什么要有“上游犯罪未经核实”的抗辩理由呢? 这还要从现金流的来源说起。

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水中,法院可以确认,受害人明确的诈骗金额仅为31万元。

例如,2020年6月11日15:00,受害人罗某下载了一款名为东亚证券的炒股APP,并在APP上填写了相关信息。 2020年6月16日,罗某向名为小晓光的APP提供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5万元。 17日,罗某发现下载的APP无法登录,微信也被屏蔽,才发现自己被骗了。

这是上游犯罪的事实之一。 诈骗资金金额与平台肖晓光账户中的泰达币值匹配成功后,显示订单,上游诈骗账户显示为肖晓光账户。 当诈骗资金进入肖晓光的账户后,诈骗团队与泰达隐藏在暗网中。

2022年初,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。 经查阅卷宗,讯问被告人,听取辩护人意见,认为案件事实清楚,最终决定不开庭审理。 现在审判结束了。

对于姜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,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,李源、姜维、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,通过经营倒卖泰达币,客观上转移资金用于他人犯罪 提供支付清算协助。

在确定入罪门槛时。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“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构成严重情节";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因客观条件所限,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情节,但有关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。款,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应当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辅助手段,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”。

此外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电信、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 3000元以上,构成诈骗罪。

“本案中,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来看,情节严重,共有312515元诈骗资金流入本案,本案标的物已达到可追究的门槛。诈骗罪。” 委员会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泰达币怎么挣钱,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。 情节严重,受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。 必需品。

此外,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,李源、蒋伟等人按照转账金额,即银行周转金额2.8‰提取利益费。 依法。

刘忠义在上述发布会上还介绍,在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中,诈骗团伙头目利用境外聊天软件,指使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、引流推广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。 ,买卖信息,转移和洗钱,以及国内外联系。 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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